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17〕65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
定点公务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公务印刷采购管理,根据江西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定点公务印刷项目中标结果,现将此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定点公务印刷实施范围:在南昌市区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需的(1)报表类[各类报表、表格、表式等];(2)资料类[各类资料等];(3)书刊杂志类[各类书籍、刊物及杂志等];(4)票证类[各类票证、票据、证书等];(5)其它类[不属上述四项的其它印刷业务]。
上述印刷业务不包括含国家机密资料的印刷业务。
二、本期政府采购定点公务印刷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依据中标结果,此次协议供货中标企业及品牌名称详见附件。
四、各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定点公务印刷采购金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年度采购金额超过本期规定最高限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采购。
五、本期政府采购定点公务印刷各中标公务印刷企业的中标价格优惠率及优质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表、定点企业地址、联系方式详见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定点采购”栏目(网址:http:// www.jxzfcg.gov.cn )
六、政府采购定点公务印刷价格=当日市场价经过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1-中标优惠率)。
七、采购单位在与各中标公务印刷企业结算时,应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申报采购实施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批复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后选择中标公务印刷企业并确认采购金额。采购流程完成后,并打印采购合同与验收单,随同正式发票一起交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予以支付。各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在财务报帐处理时,必须严格审核采购合同、验收单和正式发票。
在非政府采购公务印刷定点单位进行购置的费用一律不准财务报销。
八、政府采购公务印刷各定点供应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招标文件的条款和承诺书的条款,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印刷制品,确保印刷制品和纸张的质量,所提供印刷制品和纸张不准假冒伪劣和弄虚作假。
各定点供应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服务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不准欺骗采购单位。不得把与印刷业务无关的费用计入印刷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务印刷中标单位,采购单位可直接向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一经查实后,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将给予处置,在定点印刷有效期内发现一次即给予除名并列入不良企业名单,本有效期结束后三年内不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各公务印刷中标单位必须按要求规范经营场所的形象,做到厂貌整洁干净,不许在经营场所附近的街道旁设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招牌,不许使用“政府采购”字样对企业进行宣传。
为了保证各定点公务印刷单位的商品质量、价格和服务,各中标定点企业在定点有效期内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与任何非中标定点公务印刷单位进行合作联营,损害政府采购形象。一经查实,立即通报除名,合作联营双方均列入不良企业名单,本有效期结束后三年内不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昌各大专院校纪监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政府采购定点公务印刷的监督管理,在公务印刷定点采购范围的规定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公务印刷采购管理办法,规范本单位、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十一、各采购单位在进行公务印刷采购时,不得向中标定点企业提出与公务印刷业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要求印刷企业把与印刷业务无关的费用计入印刷费用。中标定点企业有权向采购单位或者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十二、省直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将通知规定转发在昌的下属单位遵照执行。
省直驻设区市、县(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印刷采购均按属地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驻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标入围企业名单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